备案申请表模块备案问题问答(更新至第三期)

发布时间: 2025-07-25 09:58:55

第一期

1.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首次备案“暂存”状态的产品,能否修改产品名称?

 答:根据目前系统设置,首次备案暂存且未提交过的产品可以修改产品名称。在“预备案号领取”功能中,修改拟备案产品的名称。已备案产品因责令改正进行修改保存后,此“暂存”状态下,不能修改产品名称。


2.问:产品在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注销后再备案,备案编号是否会发生改变?

 答:根据目前系统设置,产品提交备案前先申领预备案号。备案提交后,预备案号即为正式备案编号。因此已注销重新备案的产品,申领的是新预备案号,与注销的产品备案编号不同。


第二期

3.问:普通化妆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提交的《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的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对于非安全性原因注销的,再次备案时可使用原备案资料的复印件。情况说明包括具体的注销时间、注销原因、再次备案产品与注销产品之间的差异区别等内容。


4.问:产品剂型“气雾剂”和“喷雾剂的区别是什么?

 答:根据《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气雾剂是含推进剂的产品,使用时借助推进剂的压力将内容物按预定形态释放。喷雾剂是不含推进剂的产品,使用时借助手动泵的压力或其他方法将内容物喷出。


5.问: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二元包装气雾剂是什么?备案时二元包装气雾剂是否需要勾选“使用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

 答: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二元包装气雾剂是内容物和推进剂分隔于两个容器的包装形式产品。若备案的化妆品为二元包装气雾剂,由于内容物与推进剂存在分隔,因此可不勾选“使用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但建议在系统上“分类编码”的“备注说明”处予以备注。


第三期

6.问:“微晶”或“微针”类产品是否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

  答:宣称“微晶”或“微针”类产品,若根据其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产品内容物形态等综合判定为非施用于皮肤表面的,则该类产品超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7.问:戒除儿童吮指的苦甲水类产品是否为普通化妆品?

  答:苦甲水一般是通过在产品中添加苯甲地那铵或苦瓜提取物等苦味物质,可以使儿童吮指时产生苦味,抑制吮指刺激,从而达到戒除吸吮手指的习惯,该产品使用目的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不属于普通化妆品。


8.问: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所生产化妆品的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组织机构,对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履行注册备案管理、生产活动监督,以及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及报告、产品风险控制及召回、产品及原料安全性再评估等相关义务。


9.问:委托方应建立哪些质量管理相关制度?

  答:委托方应当建立并执行的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自查、产品放行管理、产品留样管理、产品销售记录、产品贮存和运输管理、产品退货记录、产品质量投诉管理、产品召回管理等制度,以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物料的,委托方还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并执行物料供应商遴选、物料审查、物料进货查验记录和验收以及物料放行管理等相关制度。


10.问:委托方应如何实施留样管理制度?

  答:委托方应当自行留样,不得委托生产企业代为留样。委托方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留样,也可以在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通常认定为不超出同一地级市或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留样。留样地点不是其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的,委托方应当将留样地点的地址等信息在首次留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当留样,留样数量至少达到出厂检验需求量的2倍,并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要求。留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6个月。做好留样记录,发现留样的产品在使用期限内变质的,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依法召回已上市销售的该批次化妆品,主动消除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