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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行政处理;

二、被追究有过错责任的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在当年的考评中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级。

三、 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过错行为经科室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发生的,应由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二)因直接责任人故意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而导致错误批准的,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

(三)直接责任人承办的工作经相关科室会签并报中心领导批准后有过错的,应由直接责任人及其所在科室的负责人、会签科室经办人员及其所在科室的负责人、以及签字批准的中心领导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领导责任。但提出不同意见而未被采纳的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会签科室经办人员及其所在科室的负责人不承担责任。

(四)经集体讨论后作出的决定违背国家相关政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参加讨论决定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提出不同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五)根据上级领导的指令工作有过错的,应由该领导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提出反对意见的,该工作人员不承担责任。

四、审评查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审评查验责任,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等。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安排现场检查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安排现场检查的;

(二)经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审批人批准擅自作出决定的;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审批人批准,但经办人未依照审核、审批内容实施的;

(四)经办人或审评查验人员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审批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的,由经办人或审评查验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

(五)审核人未采纳或者改变经办人正确意见,审批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批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追究审核人的责任;

(七)审批人改变经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经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审批人直接作出决定,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八)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导致错误决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九)弄虚作假和失职渎职导致错误决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