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广西药品、民族药和医疗器械审评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2-25 16:30:01

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审评中心为负责药品、保健品、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包装材料、药用辅料、中药品种保护、医疗器械注册的技术审评及现场考核的省级药品认证审评机构,具有技术审评的职能,每年需要对企业申报的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中药品种保护、民族药、药用辅料)、医疗器械(Ⅱ类)注册进行技术审评,出具技术审评意见。为健全审评工作机制,保证药品、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评工作科学与公正,需聘任相关专业的专家,根据审评需要,抽选出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具体注册品种的技术评审工作。

    现已聘任的审评专家任期将满,拟续建“广西药品、民族药和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推荐相关人员,我们对上报推荐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我局聘为审评专家,收入“广西药品、民族药和医疗器械审评专家库”,并对审评专家进行分类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审评专家的职责

    服从选派,按时参加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中药品种保护、民族药、药用辅料)、医疗器械(Ⅱ类)等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包括函评和会议审评);遵守审评工作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专家审评书面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药品、保健食品、民族药和医疗器械等产品注册的现场核查工作。

    二、推荐人员的条件

    1、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2、具有药学、医学、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药学、医学及相关工作满1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3、熟悉药品、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包装材料、药用辅料、保健食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理论的发展动态;

    4、服从选派,按时参加审评会议或函评,严格遵守审评工作纪律,按要求完成审评任务;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国家级专家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6、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三、其它

    各有关单位所推荐的人员尽可能覆盖本单位所有的专业(特别是稀缺的专业人员,如精神病专业、整型美容专业、肝肠专业、烧伤专业等)。

    推荐人员须按要求填报《广西药品、民族药和医疗器械审评专家推荐表》(附件1可下载填写、打印:http://www.gxfda@gov.cn,进入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界面),经本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于2010年4月20日前寄至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地址:南宁市园湖南路西一里3号   邮编:530022。同时把推荐表电子文档发至中心邮箱E-mail:yprzsp@gxfda.gov.cn

    联系人:罗远秀  电话:0771-5866205

    附件:1、广西药品、民族药和医疗器械审评专家推荐表下载

                2、有关单位名单下载

 

               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