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
1.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产品执行的标准”模块,生产工艺中同一原料在不同步骤阶段中使用,应当如何区分?
答:通过在原料序号或者名称后标注“部分、剩余”的方式进行区分。如3号原料在步骤一和步骤二中使用,则在步骤一中标注“3(部分)”;步骤二中标注“3(剩余)”。
2.问:生产工艺简述中是否可以免除罐装步骤?
答:不可以。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要求,生产工艺简述应当简要描述实际生产过程的主要步骤,包括投料、混合、灌装等。如有冻干等工艺的也应按照实际生产工艺进行描述。
第二期
3.问:儿童化妆品pH指标要求是什么?
答:原则上,儿童化妆品应当设置pH值范围(无法测定pH值的剂型除外),驻留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7.5(含4.5以及7.5);淋洗类化妆品pH值范围应当在4.5-8.5(含4.5以及8.5)。若考虑特定使用部位的生理特点(如婴幼儿尿布区)、产品属性以及原料稳定性等因素,设定pH范围属于下述任意一种情形时,应当提供科学合理解释,并进行充分安全评估:(1)设定pH值范围下限≥3.5但<4.5的;(2)驻留类化妆品设定pH值范围上限>7.5但≤10.5的;(3)淋洗类化妆品设定pH值范围上限>8.5但≤10.5。
第三期
4.问:儿童化妆品应如何设置pH值?
答:《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鼓励针对儿童化妆品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产品执行标准。儿童化妆品应按照《儿童化妆品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根据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使用方法等相关研究资料设置科学合理的pH值项目、指标范围、质量管理措施及简要说明。《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规定不需要检测pH值的产品除外,如纯油性(含蜡基)的产品。
5.问:产品配合雾化机、喷雾机等仪器中使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需要明确使用方法是否符合化妆品定义,产品通过仪器雾化后产品的作用部位是否为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若雾化后通过吸入等方式作用于人体,则不属于化妆品使用方法;
(2)需要关注备案管理系统上是否勾选“配合仪器使用产品”;
(3)安全评估中是否评估配合仪器或者工具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是否提供在产品使用过程中仪器或者工具是否具有化妆品功能,是否参与化妆品的再生产过程,是否改变产品与皮肤的作用机理等情况的说明资料。
(4)产品是否存在吸入暴露可能性,可能存在吸入暴露风险的应对其吸入毒性进行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