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荐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的函

发布时间: 2013-09-17 10:36:01

各有关单位:

    自我局“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库”建立以来,在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含民族药)、药品包装材料、药用辅料、中药品种保护的审评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了药品(辅料、制剂)注册技术审评工作的科学性与公正性。审评专家的聘期为三年,本届聘任的审评专家任期将满,根据工作需要,现需重新推荐专家,更新“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评专家的职责

    服从选派,按时参加药品(含医疗机构制剂、民族药制剂、中药品种保护、药用辅料)注册的技术审评工作(包括函评和会议审评)。遵守审评工作纪律,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专家审评书面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二、审评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二)具有药学、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药学、医学及相关工作满1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

    (三)熟悉药品、医疗机构制剂(含民族药制剂)、药品包装材料、药用辅料注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新技术、新理论的发展动态。

    (四)服从选派,按时参加审评会议或函评,严格遵守审评工作纪律,按要求完成审评任务。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国家级专家及其他特殊情况除外)。

    (六)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三、审评专家推荐范围及入选条件

    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组织推荐。我局对推荐的人员进行严格审核、遴选。入选的人员,聘为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收入“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库”, 统一管理和使用。审评专家聘期为三年,期满将重新推荐和聘任。

    四、其他事项

    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应尽量涵盖本单位所有的专业(特别是稀缺专业的人员,如精神病专业、整型美容专业、肝肠专业、烧伤专业等)。被推荐人员须填写《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推荐表》(一式两份),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加盖公章后,于2013年9月30日前寄至至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联系人及电话:冼津、李涛;0771- 5862392(兼传真);

    地址:南宁市园湖南路西一里3号;

    邮编:530022;

    邮箱:yprzsp@gx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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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药品(民族药)审评专家推荐表

2.推荐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