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要求:“为保障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工作平稳、有序,对于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满但尚未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原《药品GMP证书》期满前六个月,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进行自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符合要求的,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3年12月31日;其他类别药品现有《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至2015年12月31日。不符合要求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收回《药品GMP证书》。”为规范《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申报工作,确保该项工作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对照《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条款列表逐条自评,并按期提出申请。
二、我局原则上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关于跟踪检查的要求组织现场监督检查。
三、各药品生产企业在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要求组织自查时,应同时对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进行自查,为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奠定基础。
四、完成自查的药品生产企业,按“申请《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提交材料目录”(见附件1)准备申报材料(一式3份,报区局2份,市局留存1份),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后,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
五、通过现场监督检查的,报国家局公示。
附件:1、申请《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提交材料目录
2、《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3、《药品GMP证书》延期初审意见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