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 第36号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4〕167号),请遵照执行。为做好相关工作,结合广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委托生产是为解决企业因技术改造暂不具备生产条件或暂不能保障市场供应的暂时性措施,对产能过剩且已接受委托生产的企业,在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内,暂不受理该企业相应剂型品种委托其它企业生产的申请。
二、委托生产的每批药品,质量由委托方全权负责,并由委托方质量授权人批准放行。
三、委托生产的品种,原则上一个品种仅委托一家企业生产。
四、委托生产品种的批生产指令由委托方下达,受托方应严格按照质量协议和委托方的批生产指令组织生产。
五、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托方应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关于委托生产的有关规定。
六、企业申请委托生产药品,应逐品种按规定程序和资料要求向我局申报,并对其申报资料真实性作出承诺,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一经查实停止受理该品种委托生产申请,一年内不再接受该品种申请;通过提供虚假申报资料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撤销其委托生产批件,五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七、《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继续委托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委托生产批件到期后,企业应立即停止委托生产。未重新取得延续委托生产批件的,其原批件自动失效。
我局原批准的委托生产批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期满后按新规定执行。
以上请各市局通知辖区内企业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