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执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28 11:09:29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32号)要求和我区工作实际,自治区局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保证《通知》要求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凡是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疫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药品批发企业,必须自2015年1月1日起停止经营上述药品。
二、各地应加强行政区域内应停止经营上述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应停止经营企业开展全面梳理并逐一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上述药品停止经营状态,并责令核减相应经营范围。凡发现未按规定停止经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各地要做好停止经营药品的监管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安全,特别是加强停止经营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监督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给社会带来危害。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局药品流通监管处报告。
联系人:姚琳,联系电话、传真:0771—5844710。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